跟他俩一样,这人是通过陈世星的转介绍,卖给了张君一把五四式手枪,时间是在张君去云南找两位老姐姐“拔萝卜”的时候。
其实如果按照这么看来,陈世星应该跟纳波的情况一样,对吧?都是转介绍,也都从中获利了,也应该是死刑,对不对?这里的区别在于,陈世星虽然是转介绍,但是枪并没有经过她手,而纳波就不一样了,纳波是直接拿给了张君,所以陈世星也算是捡回了一条小命。
本案开头的时候就提过,这纳波和朱加武最无语,就卖了把枪,脑袋就莫名其妙地“搬家”了。
杨明艳也是个例外,虽然张君力保他,但是她参与运输枪支弹药,毕竟是事实。她能死缓的主要原因,那就是他还在哺乳期,他的女儿出生于2000年的4月12日,判决下达之日刚满一周岁,所以按照相关的规定,没有给她处以极刑。
这里还有一个他哥哥杨明军,也被判处了无期徒刑。
他当时给过张君455发子弹,这是给的,不是卖的,所以他属于盗窃罪中的一个特殊范畴,叫做盗窃枪支弹药罪。虽然上限也是死刑,但是这些子弹张君还没来得及用,所以他也捡了一条小命。
这就是重庆这边的判决,那么常德那边是什么样的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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